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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明星、诗歌散文、明星)西部生命说法,全文TXT下载,刘元举,全文无广告免费下载,刘元举与柴达木

时间:2017-01-01 22:43 /都市言情 / 编辑:阿彩
主角叫柴达木,刘元举的书名叫《西部生命说法》,它的作者是刘元举写的一本都市、文学、近代现代类小说,内容主要讲述:三、貉理引用与抄袭和非法复制的关系 除了以上谈到的抄袭和非法复制概念外,本案还谈及著作权法允许的

西部生命说法

作品字数:约15.8万字

核心角色:刘元举柴达木

连载情况: 全本

《西部生命说法》在线阅读

《西部生命说法》章节

三、理引用与抄袭和非法复制的关系

除了以上谈到的抄袭和非法复制概念外,本案还谈及著作权法允许的理引用概念。关于“理引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首先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另外,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备下列条件:(一)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现在来看,上述规定仍不过时,是正确的。十余年来,执法部门在界定某种行为是否符著作权法规定的适当引用规定时,也是按照以上三点考虑的。

综上,什么情况下“引用”才算理,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引用他人作品,必须符法律规定的目的。对此,著作权法规定,引用的目的仅在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也就是说,某些情况下,可能本不存在法的引用目的,例如,编科书时将他人的作品当做科书的某篇章,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所说的理引用,而应属于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使用人虽然指明所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但是,这种使用行为不符著作权法规定的理引用的目的,而是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经作者的许可方可使用。如果未经作者许可就使用其作品,则属于对作者著作财产权,主要是复制权的侵害。例如,本案系争的第一部分的4000余字,法院认为构成抄袭的理由是引用人采取的“参考文献的方式不能将他人创作与”引用人“的创作区别开来”,这个结论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引用人采取了能将他人之作与引用人的创作区别开来的方式,是否就不侵权?恐怕不能得出这种结论,因为在本案涉及的条件下,不存在理引用的目的。

第二, 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规定这一要件的目的主要在于制止不正当地使用他人之作。

第三, 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这主要指第二十二条开头讲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一点也是某些情况下区分引用和抄袭的界限。某些情况下,引用人引用他人的作品可能符法律规定的目的, 所引用部分也未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但是,未指明被引用作品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以致“读者对所使用内容的创作者份产生误解,误以为所使用部分是使用者独立创作完成的”,此时的行为显然也是对被引用作品作者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 读者误以为被引用部分是引用人之作,引用人不当地占有他人著作,无论其主观目的如何,客观上起到将他人之作窃为己有的作用;另一方面,被引用作品作者对引文的作者份地位受到摇,其著作人权,即表明作者份的署名权受到侵害。

四、如何注明出处

综上,可见注明出处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正确地注明出处,即使引用不符法律规定的目的,最多只构成对复制权的侵害,也不至于被指责为抄袭。如何才算正确地注明出处,愚以为,不同的场应适用不同的标准。

《西部生命》说法(10)

对于直接引文,除引文应加引号,使读者从直观上就明此段文字不是引用人所作的外,还应在适当位置注明引自哪部作品,作者姓名,出版物的页码,出版单位,出版时间,以备读者查阅。所谓适当位置,应以读者能够顺利查找核对为准,倒不一定非位于引文同页或者跟引文之,或者位于文末不可。如果引用人采取了一定的方式,说明引文非其所作,但是“所采用的方式难以让读者明了

所引用的内容的出处和作者的份”(摘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这种注明方式则是有欠缺的,虽然排除了引用人将他人之作窃为己有之嫌,但是,却违反了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即署名权的规定,因此,仍然侵犯了被引用人的法权利。

对于间接引文,虽然不加引号,但是对注明出处的要与上段相同。

引用人以自己的表达再现被引用作品的,例如简述一个故事或者一篇文章的观点,能够注明发表引文的出版物页码当然最好,不能注明的,至少应注明被引用作品的名称,作者姓名和出版物的出版时间及出版单位。

以上是对一般情况而言。对于名言,名句的引用,如果不注明出处也不致读者误解的,则不需要注明出处,例如引用一句著名的唐诗,或者一段脍炙人的名人名句。

不需要注明出处的特殊情况还应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说的“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无法指明”出处的情况。例如,广播电视节目之间的短暂间隙播的音乐,或者广告中出现的文学艺术作品。从使用惯例来讲,这种情况下不可能提供注明出处的机会。但是,这不等于说,广播他人的作品或者利用他人的作品制作广告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

总之,注明出处的原则是使读者能够明了被引用作品的作者份,并备查阅的可能。这是著作权保护的一般原则,凡能够注明出处的,必须注明,只有在“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无法指明”

出处的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注明出处,但是,即如此,也不致使读者对所使用作品的作者份产生误解。

五、职务作品

关于职务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是由职务作者承担责任,还是由作者的单位承担责任的问题,拙文除完全同意北京市两级法院的观点外,还想从另外的角度谈点看法。

第一,职务作品虽然是职务关系下的产物,但是不同于一般的职务关系下产生的产品。一般情况下,职务关系产生的产品的所有权属于单位。其引起的责任也应由单位承担。这是不言而喻的。职务作品则不同,虽产生于职务关系,但是,如果没有约定,其著作权属于作者个人,而不是单位(只有电影作品和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件等职务作品除外)。此外,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著作权法都有一条基本原则: 如无反证,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推定为作者,即作品署名为个人的,著作权属于个人;署名为单位的,著作权属于单位。如果只强调个人署名,责任却由单位承担,是不符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著作权法的这些规定,一方面在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另一方面在于文学艺术作品首先是作者的精神劳产品,有作者的人权成分,不可简单地用一般物质产品的规则。这也是著作权法在权利种类、权利归属、权利易等方面有较特殊规定的缘故。

第二,职务作者与单位之间的职务关系是种内部关系。这种关系是单位以外的人包括被侵害人不了解的。通常,读者了解作品的作者份只能从作品的署名推定。当发生侵权,特别是抄袭情况下,读者误以为侵权作品的署名人是真正的创作者;被侵权人只能通过署名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上述“如无反证,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推定为作者”的原则说明,据署名推定的作者,不仅享有确认作者份的权利,也承担侵犯他人权利的责任。如果以职务作者和单位之间的职务关系为由不承担侵权责任,实际果是侵权责任无人承担。无论从法理,还是从实际出发,这都是站不住的。

关于职务作品侵权的归责,不仅仅是抄袭案件遇到的,也是几乎所有著作权侵权案件遇到的普遍问题。这个问题的提出,一方面反映出我国各界对著作权法律规定的了解普遍不够入,另一方面反映出期以来的计划经济对人们思想的影响还相当顽固,发此议论是因为大多数人还不习惯去思维: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绝大部分是个人创作(像本案当事人创作的这类作品,现实中几乎不存在由单位名义发表的可能),即使是法人作品,也离不开活生生的人的智创作,即使绝大部分作者是有工作单位的,也推翻不了这个事实。

3 三年,三年间

传媒人士 侯小强

几个月,元举兄给我打电话,希望我能够去法院旁听审结果。我答应了。

但是来终于还是没有去,可能是这场官司拖的时间太了(有三年之久),我已经懈怠或者疲惫;也可能是我已经不再像以那么热血沸腾,视正义为人生第一需;或者仅仅是工作太忙,疲惫的要命。我只是记得那天下了很大的雨。那时候可能正好是夏之,万物正在欣欣向荣地成

《西部生命》说法(11)

来,元举兄给我打电话,说结果总算是出来了,他嬴了。他说我嬴了的时候,我好像没有特别多的兴奋,他好像也没有,像是在等待一个早应该属于他的东西。好像还有很久的沉默。三年了。从2000年初到现在,三年多的时间,可以给一个人埋藏下疲惫的种子,慢慢生发芽;也可以让脆弱的正义在风雨中磨砺,成为伟岸的大树。

我突然想起了三年,我在一场飘着大雪的黄昏参加元举兄的发布会。我从西单图书大厦的地铁出来,面而来的是让人窒息的寒气。我看到酒店门

元举兄正站在那里。他充了此役必胜的信心。随他而来的《辽宁法制报》记者来发了篇大幅报,好像是“南下北京,一个人的战争”什么的。悲壮而坚毅。那是我第一次见到元举兄。

这个时候,我正在一家网络公司工作。每天主要任务是选择图书,然写书评。经常浏览各类文化新闻。在全国各地认识了不少文友。每天我都要打开信箱仔寻找线索。不经意间,发现了律师曲颉写给我的一封信。内容是《中国青年报》高级记者张建伟在一本歌颂石油英雄秦文贵的图书中大量抄袭了著名作家刘元举《西部生命》的章节。更有戏剧的是两人分别因为这两本书获得了“中华铁人文学奖”。在这封信中,曲颉还附录了两本书的对比。那些出奇相似的文字明无误地让我赞同曲颉的观点。

虽然如此,我还是不太敢相信张建伟敢于公开抄袭另外一位大作家的文章。

出于谨慎,我给曲颉电话确认了一遍。电话里那个东北人的热情与义愤让我不得不相信这个事实。张建伟的作品我曾经看过,我床头就有一本,是历史报告文学,属于贺雄飞编辑出版的黑马丛书。在这本书中,张建伟被誉为中国第一记者。这样的人会抄袭别人的作品?或者说会如此公开而肆地肢解别人的作品?但事实是曲颉发来的传真给了这个中国第一记者一个响亮的耳光。

我的本职工作是写书评。生似乎胆怯并懦弱。但是我对新闻天生疹仔,对所谓正义充了敬意。那天晚上,我写了关于此事的第一篇报(因为当时没有保存,所以已经遗失)。第二天,放下了手头的工作,开始逐个给媒打电话。

我想当时肯定我很冒昧。但是我什么都不顾了。我就是想不明,为什么一个大记者会如此猖獗?当时我肯定有很多好奇心。

忘记了我到底打了多少个电话。到今天我还记得元旦的那天中午,我在寝室里打一个传呼,是北京某主流媒的热线,号称是留言必复。但是我多次留言一直没有回音。之子里,我联系了北京、南方的众多媒,几乎联系了我认为有一定影响的各种传媒。结果几乎都是让人失望。有的报社听说我报料,起初还很认真,来听说是《中国青年报》的高级记者,马上就说这个事情不好办,让我等信;有的报社则忧心忡忡地向我索要证据,问我有证据吗?没有证据就别说,很危险。就算有了证据,也必须法院立案之才能报;还有的报社很警惕地问我是什么人?非非故,嘛如此热心;有的报社则很明确地说如果是别人还很好办,可是张建伟就不一样了。一方面大家都是记者,都要出去混,记者圈子也有潜规则,另外一方面,张建伟是名记者,关系也不错,不

觉到了绝望。好像热血扑在雪上。但是,我将谢两家媒,《北京晨报》和千龙新闻网,在我接触的众多媒中,仅有他们勇敢地站了出来,让整个真相毛宙在阳光下面。其是千龙网记者部主任阿良,牵欢追踪,撰写了大量的报入真相,让人敬佩。

我一直奇怪为什么我这么责无旁贷地站出来。我一直没有想明。如果是今天,我还会这样做吗?为了一个陌生人,战潜规则,得罪业内人物,我没有答案。可能确实是冥冥中的一种量,让我们奋斗行。“让无者有量,让悲观者行”。

有一天晚上,我躺在床上,翻出了《西部生命》。这一翻就是一个晚上。我大概能想到,处在人生绝望中的元举兄处在沙漠中,面对如血的苍阳,凝滞的时间和地理,奔跑的黄羊或者衰老的狼时候升腾起的受。这些受。

有一些媒总是不能忘记用恶意揣度元举兄,说不过是要炒作云云。其实还是不理解他——一个用生命和鲜血去写作灵的人。

这场官司几经曲折,先是管辖地之争,来张建伟提出私了,再有组织出面做工作,一直似乎不顺利。三年间,反反复复。让人没有信心。不过正义毕竟还是在今年来了,尽管来得姗姗。

这三年间,有一些人的血已经被埋没了,有一些正义的边界被打破了。但是仍然有一些量,持续地鼓励我们行,让我们知,错误是要付出代价,正义终究要来。且让我们为这种量欢呼。

刘元举的西部情结--《西部生命》(1)

1 从渤海到瀚海

——柴达木系列

刘元举

自己的家乡似乎无需寻找什么理由。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家乡都那么值得去。但是,我却挚着我的家乡——大连。城市的美丽自不必说,重要的是那片海域。走得地方越多,走出去越远,就越会觉得家乡的美妙。那摇篮般的大海,不仅摇晃着我童年的梦,也摇着我的文学梦。

许多年了,尽管我的习我的气质我的音都已得面目全非,但是,我仍然无法剪断家乡的脐带。

我喜欢海,别人也喜欢海。所不同的是我喜欢得冒傻气。我可以在天游泳,也可以在夜投入大海,在金石滩,在傅家庄,在星海公园我都有过夜晚下海的经历。在天与夜晚的比较中,我发现夜晚的海要远比天的海更自由更畅更能受到一种自我的存在,也更能与大海流。

说什么都行,怎么说都行。高兴也行,发怒也行,横着行,立着行,仰着卧着任你扑腾。不必担心被别人碰着或碰着别人。没有城市的噪音,没有高大建筑物的抑,也没有孩子哭老婆的烦扰。你不必去看什么人的眼,你完全可以无所顾忌。人需要海,是因为海能给人一份宁静,一份开阔,而天的海是没有这份恩赐的。人生活在城市,要活得好,就得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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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生命说法

西部生命说法

作者:刘元举
类型:都市言情
完结:
时间:2017-01-01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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