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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史(出书版)最新章节列表/岑仲勉/全文无广告免费阅读

时间:2018-03-10 04:34 /铁血小说 / 编辑:易尘
火爆新书《隋唐史(出书版)》由岑仲勉所编写的古代铁血、历史军事、三国类小说,故事中的主角是王仙芝,山南,朱礼云,书中主要讲述了:222.《旧唐书·韩愈传》言,韦处厚撰《顺宗实录》三卷,愈所撰繁简不当,拙于取舍,颇为当代所非,穆宗、文宗均尝诏史臣添改。又《路隋传》言,愈撰《顺宗实录》,书

隋唐史(出书版)

作品字数:约41.6万字

核心角色:朱礼云吐蕃王仙芝山南此吴

连载情况: 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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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史(出书版)》章节

222.《旧唐书·韩愈传》言,韦处厚撰《顺宗实录》三卷,愈所撰繁简不当,拙于取舍,颇为当代所非,穆宗、文宗均尝诏史臣添改。又《路隋传》言,愈撰《顺宗实录》,书中事太切直,宦寺不喜,訾其非实,有诏摘贞元、永贞间数事为失实,余不复改云云。案经数朝,显与宦者有关,今传之韩撰《顺宗实录》,或有一部分已非真迹。

223.居易《陵园妾》序:“托幽闭,喻被谗遭黜也。”陈寅恪以为寄慨者“其永贞元年窜逐之八司马”,(《元诗笺证稿》二五四页)所见甚的。叔文为之魁,别无大恶,被谗亦可想,韩、同时而臭味不相投,非特文章致处之各走一途已也。赞刘“文章微婉”,(《庆集》六九)即在此等处着眼。

224.《韩昌黎集》三《永贞行》,“小人乘时偷国柄”,目叔文为小人(《新书》一六八承其说),已论失其平;又曰“侯景九锡行可叹”,则正加之罪矣。至于“夜作诏书朝拜官,超资越序曾无难”,无非发自己的牢鹿。平心言之,韩此诗直是气,与禹锡不宦者臭味迥异,而陈氏《述论稿》竟谓禹锡“所言中事亦与退之相同”,(九七页)盖犹未窥《子刘子自传》之真意也。

225.范仲淹《论叔文》云:“刘禹锡、柳宗元、吕温坐叔文,贬废不用,览数君子之述作,礼意精密,涉,如叔文狂甚,义必不。叔文以艺东宫,人望素,然传称知书好论理,为太子所信,顺宗即位,遂见用,引禹锡等决事中,及议罢中人兵权,牾俱文珍辈,又绝韦皋私请,斩之(按此“之”字衍)刘辟,其意非忠乎。皋衔之,会顺宗病笃,皋揣太子意,请监国而诛叔文,宪宗纳皋之谋而行内禅,故当朝左右谓之人者,岂复见雪。《唐书》芜驳,因其成败而书之,无所裁正,孟子曰,尽信书不如无书,吾闻夫子褒贬不以一毫而废人之业也。”(据绍兴卅二年严有翼《柳文序》转引)

226.《资暇集》下云:“大和九年,中贵人恶其名(注子)名同郑注,乃去柄安系……目为之偏提。”可见我谓《翰林院记》之改修,系宦官削去郑注、李训、王涯、顾师邕诸人之名,并非臆测及文之论。

227.此即《魏书·食货志》所载,既定中山之徙民,定中山在皇始二年十二月,其明年为天兴元年,《南北朝经济史》(一八页)未检对本纪,误将一事作两事,分列于皇始、天兴之下。

228.《中国社会经济史》一五七页。近十年来论者更多,自有专门索引,此处不克一一介绍,较早的如张铁弦《记近年苏联史学界一瞥》,佐袈裟美《中国历史程》(一九三七年一月),刘燊《论北魏均田制度》等,均可参看。

229.《食货》五卷八期一七页曾謇撰文。

230.据《晋书》二六,男子占田七十亩,女三十亩;此外丁男课田五十亩(十六至六十岁为正丁),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十五已下至十三,又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半之,女则不课。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有官品者可占田五十顷至十顷,又因品之高卑,得荫及九族或三世。森谷正己《中国社会经济史》以为课田即徭役田,(一五六页)徐士圭《中国田制史略》以课田为助法。(四三页)唐孺又谓占田法令之用意,在限制贵族官僚地主之无限止地占有土地及田客,并非授田。(《魏晋户调制及其演》三五页)此事应专文讨论。

231.此是行国习惯,《魏书》七上,太和五年四月“壬子,以南俘万余班赐群臣”,知当犹守漠北之俗。

232.《九品中正制度试释》,见唐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八九页。

233.北齐制,“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牛”,虽似比魏制为优,但牛调二尺,垦租二斗,义租五升。又婢受田依官品而等差,以三百人为极限,无受桑、田之明文。北周有室者田百四十亩,丁百亩,更不提及婢。(《隋书》二四及《通典》二)

234.如果认“三既立”之文为不讹,则须知三制颁布之,必经过数年时间,流离各地之人民,始能多数遄返旧墟。但安世之疏,明明上于均田已,倘把其移——最少三四年,则无论事实、时间,都不相容,故可决“三”必“子孙”之讹。《魏书》五三《李冲传》载文明太言:“立三则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世读史者以为三与课赋有关,即与均田有关,遂臆改“子孙”为“三”耳。

235.据高允文言:“方一里则为田三顷七十亩,百里则田三万七千顷。”如以六斗乘三万七千顷,则3700000(亩)×6(斗)=2220000(斛),古写“斗”、“升”字相近,故知两个“三升”均应正作“三斗”。

236.通,报也,手实状即据实书写之文件,通手实犹云据实填写报告。徐士圭氏谓“户籍簿册做手实”,非也。

237.胡钧《中国财政史讲义》谓齐地小多,周地大少,万国鼎曾加以辨正,但万氏以为齐、周两制适,(《中国财政史》一七四页)实际上却不然。封建时代多妻盛行,齐制女四十亩,则二妻可得八十亩,三妻可得百二十亩;周制,有室者比单丁多四十亩,则妻数虽加而授田不加,在施行时却可省田不少。大抵齐虽多,而地处平原,垦田宽广,周虽少,可耕之面积却锐减,周授田较少,实为地理环境所限制,此则胡、万两家所未注意者也。

238.唐武德元年始戊寅,又七年甲申定令,故以卯、酉为仲年。

239.散见于《沙州文录补》、《唐代文献丛考》及本《东洋学报》第四卷。

240.森谷又以为诸在官侵夺私田,《唐律》虽明著罚条,但对王侯无此限云云,(一八五页)殊属误解,《唐律》系适用于一般,无论何种犯罪,都不特提王、侯,因《名例》内有八议,六曰议贵,流罪以下灭一等也。

241.同引书二一八—二二五页。

242.《旧书》四,永徽三年高履行奏,开皇中有户八百七十万;七十,九十,未详孰是。

243.据梁方仲引《报》一九五〇年《读报手册》,解放全国垦田面积共一千四百七十四万顷有奇,如果确实可靠,则与唐代数目甚相近,隋时疆域比现在尚小,断不可能垦田数反大至现在四倍。隋尺谅同于唐尺,虽比今时市尺较短,要超出许多。又据《旧书》四三,“五尺为步,步二百有四十为亩”,位之数,与清制相同,近人或云唐制广一步二百二十四步为亩者误。

244.此处据《新·志》五一,疑有夺文。按《六典》三《蠲免之制》条称:“诸王宗籍属宗正者及诸五品以上祖兄子孙及诸杂有职掌人”,则“五品”之上似夺“诸”二字,诸系指太皇太等之属(与皇指皇帝本庸瞒属者有别)。依此,则《新·志》“兄”之下,亦疑漏脱“子孙”二字。复次,鞠清远《唐代财政史》(三页)引令文一条,钞自《六典》(但我所见本刊本并无此文),兹照其原来句读转录,并参《旧书》四二用括弧表示拙见以为应加之字样如下:“诸皇宗籍属宗正者,及太皇太、皇太、皇以上,内命一品(小功)以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若(王)郡王周,及同居大功,五品以上及国公同居周,并免课役。诸内外六品以下官,及京师诸职掌免课役。”按缌、大功及周(即期),皆就血族之疏,定免课之降杀,今若以“内命一品以上”为一句,试问究是何等之?其必有讹误者一。比郡王(从一品)更高者为王(正一品),与正一品之内命(唐制只有妃三人)地位相埒,今言妃言郡王而不数王,其必有讹误者二。爵级只提到国公(从二品),而《新·志》则提到最低级之县男(从五上),其必有讹误者三。总言之,两本《六典》及《新·志》均各有脱误,本刊《六典》脱文最多,但以无他项史料相比定,不敢草率校正也。

245.两数相加,得九、一八七、五四八,与同书所载户总数九、六一九、二五四相差至四十三万;与246.两数相加,得五二、八八一、二八〇,比之同书所列总数五二、八八〇、四八八,多出七九二人,则知课之数,应校正为七、六六二、〇〇八,相加恰符。《旧书》九八记开元廿一年裴耀卿言,天下输丁约四百万人,数当不确。

247.相加得八、九一四、七八一,比同书之总数八、九一四、七〇九计多七二户;如总数不误,则将课户之尾数“二百八十”校正为“二百八”,衍去“十”字挂貉

248.相加得五二、九〇九、二〇九,比同书之总数五二、九一九、三〇九,其万、百两位不相符,则许任一数有误。

249.《新书》五一《食货志》言每丁岁输稻三斛、绢二匹,非蚕乡则岁输银十四两,皆是极端荒谬之错误,森谷书亦沿之,可参看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四五及赵绍祖《新旧唐书互证》六。又《南北朝经济史》谓太和十年调以户为单位,十年以一夫一(床)为单位,唐以丁为单位,税制一步一步的缜密云云,(七二—七三页)所论并未抓得重点。太和十以尚未行均田制,唐则女不授田,征税自须随田制之改革而改革,此非税制趋密之特征也。

《晋书》二六:“……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应以“不事”为句,《洹子齐姜壶》之“余不其事”,犹云“我不管”,即不加征赋也。又汉高诏:“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及户,勿事。”注释为不徭赋。徐士圭读作“老少虽‘不事远夷’‘不课田’,但也要尽些换纳粟米的义务。他的等级近者输义米户三斛……”(《中国田制史略》四四页)语不可通,故附此正之。

250.《汉书·明帝纪》,即位,诏“勿修今年租调”,唐孺以为“在东汉初年调已成为人民经常纳的一项,可是没有规定其数额及缴纳物,直到曹始将调加以固定化及普遍化”,(《魏晋户调制及其演》,见《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六四页)申言之,此时之调,即是包括一切的调发。

251.租布”一名,《南北朝经济史》谓“系田租与调布之称”,(六五页注四)唐氏亦认“租是田租,‘布’就是户调”“布只能是一种税目”,又“南朝将‘布’一词代替了户调”(同引七三及七五、七六页)。此解如不误,则与新疆发见之“租布”(布上写“婺州信安县显德乡梅山里祝伯亮租布一端光宅元年十一月□”,见斯坦因《里的亚洲》第三卷附图一二七),意义迥异,唐之“租布”系两字名,与“庸调布”相对立(同上引又有“婺州兰溪县……姚君才庸调布一端神龙二年八月□”),犹云江南诸州租回造纳布之布。

《南北朝经济史》谓租布在“《宋书》卷五《文帝纪》为税布,卷六《孝武纪》称田租布”;(同引)余检《宋书》五,只有元嘉四年三月“其蠲此(丹徒)县今年租布”及廿六年三月“复丹徒县侨旧租布之半”两条,并无“税布”字样,或是据误本。《宋书》六,大明三年“三月甲申,原田租布各有差”,其读法颇有疑问,如依引同书之说,布即调布,则“田租布”得断读为“田租与布”,非“田租布”为“租布”之别称也。

252.《齐书·武帝纪》,永明四年五月下云:“诏扬、南徐二州今年户租,三分二取见布,一分取钱。来岁以,远近诸州输钱处并减布直,匹准四百,依旧折半,以为永制”;《南北朝经济史》以为“二分取钱,一分取布之误”,(八二页)固然毫无证据,即唐氏所释,(同引八二—八三页)亦未能令人意。唐引《隋书》二四,梁初唯京师等地用钱,诏明言输钱处,可知亦有不输钱之处,拙见正与相同。惟(一)诏书之“户租”,彼谓户指户调,租与户仍是两项,则大可商榷。诏下文所言与田租无关,无提出田租之必要,余谓“户租”即“户调”之文,犹诸唐氏认“调”字有两种不同之用法也。(二)《齐书》四〇《萧子良传》:“诏折租布二分取钱,子良又启曰……且钱、帛相半,为制永久,或闻宰,须令输直,违旧科,退容吏”;据传,子良上启亦是永明四年事,但唐氏认为“二分取钱是加重,诏书之一分取钱是减”,上启“跟上面的诏书可能有关,却不是一件事”,因解“二分取钱”为“三分二取钱”,似乎出于误会。余认为“二分取钱”者即将应纳之布分作二分,其一分取钱之谓,文过简省,遂欠明,然意犹可通,若谓“二分”同于“三分二”,恐无此混沌之文法也。诏虽如此说,外边奉行与否又是别一问题,启文之“或闻宰,须令输直”,盖谓官吏阳奉违,不肯半数取布,故再向朝廷揭发。如此解释,则上启应在下诏之,直是同一回事之发展矣。抑又思之,田租大致须取谷,乃统治者对旱之最要防备,传文之“租布”显为“调布”之文,与“田租”无关,故谓“户租”即“户调”文,此亦一旁证。

253.《史记·范雎传》绨(音啼)袍注:“盖今也”,又《急就章》颜师古注:“络即今之生(始移反,又式支反,音施)。”王应麟补注:“今俗作,非是。”《广韵》作,云:“缯,似布。”按粤中旧有“生丝”一种,质薄,当即此。又据天四载官帐,缦及大练每匹估四百六十文,缦绯五百五十文,大生绢四百六十五文,陕群(郡)孰六百文,河南府绝六百廿文(《敦煌掇琐》三),则价在上举各种中为最贵。

254.据《唐律疏议》二及《陆宣公集》二二。惟《六典》三、《旧书》四八及《会要》八三均作“绫、绢、各二丈”,措辞究欠明,故森谷书误会由绢为布,(一八〇页)又《田制史》二〇一页第十五表作“唐调绢二匹……或布九丈六尺”,亦误。

255.据《唐律疏议》引《赋役令》及《陆宣公集》二二。惟《六典》《旧书》四八及《会要》均作五分之一;按布以五丈为端,绢二丈是半匹,布二丈五尺亦是半端,以理推之,作四分一者近是。

256.森谷书称武德二年调二两,开元廿五年令为三两云云;(一八〇页)按《疏议》引《赋役令》及《会要》八三载武德二年制,均作三两,可见中间并无更,彼不知据何误本也。彼所谓“开元廿五年令”,乃指《唐六典》而言。

257.《六典》原校称,“《唐·志》禰作襺”,余疑禰实之别,见注497。

258.按《六典》下文称:“滁、沔二州资布,……黄州资布。”又《金部郎中》条称:“资布、布、布各(一)端”,则资布是布之一种。

259.《通典》六云:“布则三尺七寸五分。”折算是四分之一。《六典》三作“布加五分之一”,其误与上页注③所举同。

260.《新书》五一误作“二十五”,森谷书(一八〇页)沿而不察,可见研究家应旁参各书,不可专据一本。

261.《通典》六、《会要》八五皆误为武德九年,(陈氏《略论稿》一五三页同)兹据《旧书》三及《通鉴》一九四。

262.《通典》六称,天中八等户税四百五十二,九等二百二十二,比大历为低。

263.《续汉书·百官志》称,啬夫“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唐孺据此,以为计资定课,由来已久,汉、魏间计算资产,与调有关,但不仅是为了调。至曹魏、西晋规定每户征收绢、之额,只是给地方官作统计户征收的标准,其间贫富多少,仍可由地方官斟酌,《晋故事》所云“九品相通”,(《初学记》二七)《魏书·食货志》所云“天下户以九品混通”,又同书《世祖纪》,太延元年诏“计赀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皆可为证。此一办法到梁才废除,但陈又恢复。(《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六五—七三页)

264.参看拙著《唐代两税基础及其牵连的问题》。(《历史学》二卷五、六两期)

265.《历史学》二卷五期一二页。

266.《历史学》二卷六期一九页。

267.建中初,命黜陟使往诸按比户,约都得土户百八十余万,客户百三十余万”。(《通典》七)换言之,客户约占总户数十分之四有奇。

268.《田制史》一九六及二三页。《唐代经济史》称:“均田制度与租庸调制度二者间,没有什么永常的有机关系。”(六六页)按政府苟非按丁授田,试问凭何以责每户租庸调之上供?均田制度之重要意义,并不专于鼓励开垦,与太和元年诏不同。

269.森谷据《新书》五一,谓广德元年亩税二升,不能不说是一个划时期的改革,因为从丁税推移到亩税,系土地所有关系自庸纯化之最适确的表现。彼又言大历亩税,亦分夏、秋二期而征收。(《中国社会经济史》一九〇页)

270.《中国社会经济史》一八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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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史(出书版)

隋唐史(出书版)

作者:岑仲勉
类型:铁血小说
完结:
时间:2018-03-10 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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