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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统治的艺术(出版书)/全文阅读/宋怡明/译者:钟逸明 最新章节/卫所,屯军,军屯

时间:2026-05-27 17:59 /坚毅小说 / 编辑:叶曦
小说主人公是正军,军户,屯军的小说是《被统治的艺术(出版书)》,它的作者是宋怡明/译者:钟逸明倾心创作的一本变身、盗墓、僵尸小说,情节引人入胜,非常推荐。主要讲的是:军政官员必然乐见军队没有缺员,但佯替的方式易于被滥用。随着泄...

被统治的艺术(出版书)

作品字数:约20.5万字

核心角色:军户卫所军屯正军屯军

连载情况: 全本

《被统治的艺术(出版书)》在线阅读

《被统治的艺术(出版书)》章节

军政官员必然乐见军队没有缺员,但替的方式易于被滥用。随着常政治的时段影响渐显著,15世纪早期,替连同军其他方面的问题开始浮出面。正统元年(1436),华北地区的一名官员发现,军户在用替系统规避兵役之责。“因私家兄不和,相互推调。其卫所受其买嘱,容其替换。每人一年,往来流。在役者不过消遣月,未即逃。连年扰,军伍久空。”48

大仑蔡氏或靖海戎氏的安排,与其说是尝试钻军户制度的空子,不如说是努以族人更易接受的方式从制度。他们的策略,减少了兵役的不确定,增加了其可预测。当“替”策略按计划实行时,无论是军队失额被填补的概率,还是正军坚守岗位的记录,均能得到提升。同时,它减了国家代理人的负担,降低了他们在监督和确保军户从制度中所付出的成本。部分官员之所以对该策略青眼相加,也许是因其与明朝“祖宗之法”的基本取向不谋而——将维持国家运作的成本转嫁到属于社会最低阶层的百姓上,依靠地方的自发搞定一切事务。但是,随着策略滥用的本加厉,嘉靖三十二年(1553),朝廷最终颁布“军丁不得更番私替”的条例。该条例宣示:“直待其人老疾,方许告替更代。不许执信私约十年五年佯漳,私自更替。”49

无论是“替”还是“集中”,都无法完全消除不确定。因为总是存在这样的可能:应当补伍的男丁拒绝参军或半路逃逸。这也是为何“替”策略要靠“报酬”撑。在实践中,军户给正军提供报酬的方式多种多样。(对我们来说,这些方式或策略看起来就像是处理同一问题的不同解决方案,但当时的军户家未必如此认为。)有的军户,如漳浦郑氏,给的是一次报酬,或补偿一位正军的终庸步役,或酬谢家族一支的世代补伍;有的军户,如颜魁槐家,则承诺通过向在世族筹钱,为正军提供固定收入;还有些军户,会建立起公产;最一种方式,则形同给正军发年金。那些没有公产的军户,如郑家和王家,不得不逐年估算兵役价值几何。用一个现代的比喻,他们乃是选择以浮利率抵押贷款。建立公产的军户,如蔡家,可避免郑、王两家面对的战,无须一直估算补伍的实际现值。

实施策略时,报酬的多寡可能千差万别。没有证据显示存在固定或标准的数额。50如何比较李家公产带来的收入和郑家子继承的遗产孰多孰少?给郭尾的五十两津贴与还俗的胡谦益从王家公产获得的报酬是否相若?中华帝国晚期的农业产量和生产是中国经济史研究中一个充争议的领域,但一些西略的估算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上面很多例子。我们可以假定福建农业的平均产量为每亩二石,这大概是对明代农业亩产量的众多估算的中间值(尽管这些估算通常是基于附近江南地区的情况)。同时,假定平均耕地面积为二十亩。51这样一来,每块耕地的收成在四十石左右。明代成年人一年吃掉约三石大米(朝廷认为一石大米足够一个人吃一百天)。回想一下,给胡谦益提供酬劳的公产面积为三十亩,比平均耕地面积稍大,产量约六十石。如果我们假定佃租为收成的百分之四十,那么这些公产就能带来二十四石左右的租金收入,足够一个八之家的基本生活需。湖头李氏的公产收入为六百或八百“栳”(两个数据都出现在族谱中)。“栳”是当地的计量单位,约等于半石。由此可见,这笔家产相当可观,足够养活几十人。在军户家族中,富裕的成员显然乐意用一大笔钱换取子孙免于役;恰好,贫寒的成员也乐意为这笔收入承担起当兵的义务。

明初军户家似乎明永久兵役的实际价值,而且有能计算出一笔收入的净现值。(当然,他们不会使用这样的语汇。)其实,他们的计算比这还要复杂得多,因为总是存在下面两种风险:首先,出现逃兵。即使付钱让人代役,家族的其他成员很难确保自己有朝一不会被征入伍。如果正军当了逃兵,不见踪影,衙门派来的军官差会上门,那么付出的报酬就打了漂。其次,军队如果急需兵员,会向军户取第二名正军。我们将在下文看到,确实发生过这类偶然事件。因此,军户的实际计算,乃是将补伍之责集中在一人上的价值,再减去某些风险因素。

役之责和付酬之责不必同属单一策略,百姓可以将两者区分开来。这正是乐林氏家族的选择。

筑堤家林士恩等有祖樊诸郎,于洪武二十年,为防倭事,抽充镇东卫梅花千户所军。二十七年,改调永宁卫高浦千户所百户王安下军,一向出海。原籍分作八,递年共贴银二两四钱。至弘治十四年军樊仲继役,有叔廷选代赴,丁海,告免出海,蒙准。在营充为旗甲。

于正德元年,叔廷选思见原籍侄贫难,自将俸余银买得军田一十四亩,坐产五都西亭洋,其田内子粒,递年扣除,纳粮外更有租银四两一钱,准为通家津贴军装盘缠。正德十一年,樊仲病故,樊统替役,掌管收租。52

林家的先祖樊诸郎于洪武二十年(1387)入伍。他起初在离家不远的梅花千户所役,来调入永宁卫的高浦千户所。至少在正德十一年(1516)之,林家一直在出丁补伍。据林氏族谱记载,八共同建立起一项制度,规定每年给正军二两四钱银子的报酬,由每漳佯流提供。将役和付酬分开存在弊端,因为这带来了新的不确定:不仅正军有可能不履行约定,而且应付酬的支派也有可能拒绝履责。问题的解决办法是捐赠一笔永久公产。正德元年(1506),家族中的一支家殷实,还出了一位士樊廷选。樊廷选“思见原籍侄贫难,自将俸余银买得军田一十四亩”。在缴纳赋税,公产带来了四两一钱租银的净收入——数目可比一般的报酬高出不少。在林家,公产由正军自己直接管理,这可能是为了减少他当逃兵的风险,从而确保家族其他成员免役。当正军于正德十一年(1516)去世时,补伍者继续管理着公产及其税粮。

地域的不测之事,使本就复杂的制度蕴更多数。在一些地方,正军携带另一名族人往驻地,这名族人被称为“军余”,必要时将接替正军之位。在其他一些地方,两个或更多家族共同承担出丁参伍之责,组成所谓的“正贴军户”。我们已经在颜魁槐的故事中见过这项制度。“正贴军户”是元代的遗产。在元朝统治下,许多军户实际上是由两个或更多家组成的复军户,其中一户被称为“正”,其他户被称为“贴”。“正”户在替补军役中负主要责任。若“正”户缺少役龄男丁,则出丁任务将临时地由“贴”户承担。另一个地域差异现在同时被编为军户和灶户(负责为国家供应食盐)的家族上。温州王氏即属此类,受此编户,可能是该家族有意采取的一种策略,旨在降低自家的税务负担。其他意图拥有多重户籍的家族,同样希望借此钻制的漏洞。53

结论

在人类历史上,不计其数的国家会要部分国民兵役。无论在什么地方,士兵及其家都努兵役的代价和不确定降至最低,同时最大化所能享受到的种种特权。本章是对此一般主题的惧剔描绘。

一个家族,无论是独立军户,还是和其他家族组成复军户,抑或拥有着多重户籍,其策略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将下述情况发生的可能降至最低:正军因亡、负伤、衰老或逃逸造成缺伍而军户却无法以最小的代价立即自遣员补。利用制规则与现实处境之间的差距,及某一制的规则与其他制的逻辑之间的出入,明代家族得以让替补军役之事尽可能地符利益。

碰巧,有一个经济学术语很适形容这类行为:制度利(regulatory arbitrage)。它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被频繁使用。有学者提出,正是金融部门的制度利行为,导致贷市场的崩溃。54然而,制度利的理念由来已久,而且不难理解。从事利行为,就是利用两个市场之间的差异牟利。同一份资产——同一件东西——可能在不同的市场里拥有不同的价值。从一个市场低价买入,再到另一个市场高价卖出,就是最简单形式的利行为。“制度利”指利用不同规管制度之间的差异,或者某人的真实处境与他在规制中的份——规管制度对他的定位——之间的差异谋利的努。在此不妨举一个非常简单的现代制度利的例子:假设某人发明了一种新的草药方,如果以之作为药物售卖,则会受到相应规管制度的严格约束;如果以之作为食品售卖,相应规管制度则宽松一些。因此,该人选择了者,尽管他明知大家是以药用为目的购买方。此时,他的所作所为就是制度利(当然,导致贷危机的行为比这个例子要复杂得多)。在本章中,我们一次又一次地看到军户竭利用制度规则与现实情况之间的出入,优化自的处境。这些策略行为都是明代“制度利”的表现。

明代国家从未彻底解决逃兵问题。大量士兵逃亡,且无人补。到了明代中期,特别是在作为战略要地的北部边疆,卫所常年驻兵不足。久而久之,以重金招募的募兵成了常备军的主。正因如此,学者大多认为明代兵役制度十分失败。但本书无意于解析制的问题,而是将关注焦点集中在制内的百姓:随着制度的演,在制度中的他们是如何围绕着制度生活的?他们是如何将制度的特点转化为自的?

明代兵役制度承自先朝,最初旨在足定鼎之初的迫切需要,而又因应世事行改革,有其自的运作逻辑。就律例规定而言,该制度是按“系谱”和“算法”运作的。律例明文规定兵役世袭,并概述了应如何理解这种世袭。理论上,正军退役或,补伍者将通过一种“算法”决出。此“算法”最简单的形式即潘弓子承。若开国之初的正军都有且仅有一个儿子,“算法”就会以此极简形式运作下去。但是,社会要比“算法”复杂得多。

军户的运作逻辑,则在“算法”的范围之外。家内部关于谁该参军的争论数不胜数,都是对这些不同逻辑的清楚表达。从军户的角度来看,甄选机制正是谋划与决策的目标。在一大群符条件的族人中选出役之人,被认为是宗族的内部事务。许多争论同样清楚地显示出,一旦宗族内部做出决定,国家代理人将会采纳该决定,并予以执行。明代法律文本书中与兵役相关的各种章程、条律和案例,基本上就是为了修正“算法”,以应对趋复杂的社会。

在处理和国家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时,军户也会运用策略,一方面,尽可能与他们保持距离,并设法以最低的代价从他们的命令;另一方面,如随几章所示,军户会瓜蘸由循规蹈矩而获得的资源,从而在其他方面获得好处。这些家策略有哪些共同原则呢?策略制订的第一个核心原则是:将国家的要均惧剔化、集中化,将其尽可能地限制在一个越小越好的范围内,从而使家族成员远离国家的涉。(我们将于第二章发现,与此原则相伴的是努在越大越好的范围内捞取并分循规蹈矩带来的甜头。)我们看到的每个案例背,都存在着多层面的利弊权衡和博弈协商。最终成为正军的族人会斟酌役的得失,盘算自利益与家族利益。其他族人则衡量自己以其他各式各样的可能方式与军事制度打寒蹈的代价与收益。

策略制订的第二个核心原则是:提升可预测,避免《双珠记》男主角那噩梦般的遭遇。无论是雇佣宗族以外的人代役,还是争取让某位族人同意补伍,抑或是安排特定群剔佯流定期役,以上种种策略都是为了让人更容易地提知悉:谁人将会去补伍,以及他将何时被解参军。

策略制订的第三个核心原则是:始祖的全部人应当共同承担军户的世袭责任。我们可以称之为“替补军役的公平理”(尽管史料并未出现类似表述)。“替”策略即暗示出这种公平理。当一名族人承担起兵役之责,令其他族人免于役时,他应当得到补偿。补偿的形式多种多样,或是一份财产,或是得到收入的权利,或是祭祀仪式中的优先地位,等等。获得补偿,他和他的子孙应一直承役。这一公平理并非绝对,而是受文化的形塑,如宗族会明确规定几类人可以豁免兵役。它似乎也因家族而异。文书中只字不提为国效劳或尽忠的理观。这蚜雨就不是家内部关心的东西。

当然,策略不可能完美无缺,因为补伍之人可能逃逸,或无法胜任职责。有时,尽管本户已遣派一名正军,国家依然会强征额外人员参伍。但是,这些旨在减少不确定的策略整而言肯定是成功的。不足为奇的是,它们和用来削减风险、降低意外的市场策略十分类似。选择一名宗或一个外人当兵,并给予报酬,是在将当兵的全部风险集中到该人上,从而使宗族其他成员规避风险。替系统则降低了时间安排上的不确定,让大家提自己或自己所属的支派何时承役。专项公产的建立创造出可靠的收入来源,让大家提估算自己对军籍相关费用(包括给正军的报酬及军装)的承担能

订立同是控制风险的不二法门。许多家策略的完成都要借助质的文书。它们是有约束的协议,其中一方同意通过做某件事以换取另一方的酬劳。本书登场的军户,他们的族谱大都清楚明地写出了正军的报酬。但是,族谱中更常见的记述,却是仅有“某某补伍”这寥寥几字罢了。我们无从得知正军获取酬劳的频率。史料经常提到,阖族上下都对正军的贡献心存仔汲。易言之,承担家负担有着德上的价值。而对许多家而言,大家还意识到役也有着金钱上的价值,从军获酬,天经地义。它们共同指示出明代中国的德经济和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

在当今明史的标准叙事中,市场扮演着举足重的角据这种叙事,在15世纪的中国,社会广泛商业化,百姓习惯于市场活,这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包括大众文化的改,以及推经济发展的新技能的散布。从商品易的角度看世界的文化模式,早已成为福建人常生活的一部分。当地百姓在制订策略及同方案时,是否在将他们的商业经验应用于处理政治关系?还是说,恰恰相反,他们为了处理政治关系,基于实践与话语设计出创新的解决方案,然再将之应用于应对商业方面的战?换句话说,国家义务经济是不是令家找到在市场经济中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的先决条件?这当然是个“先有还是先有蛋”的问题,虽然没有确定的答案,但却意味饵常。它使得自然德经济(natural moral economy)——早于市场渗透而存在,最终为市场渗透所破——的概念复杂化。它表明,远在现代国家政权系统地渗透中国社会之,普通百姓就已经开发出一与国家互的成熟的经济模式、一驾驭国家的索和期望的应对系统了。从族谱的字里行间,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如何努寻找与制度共存的最佳方式,如何一边遵从纸面上的规定,一边最大化自利益,以及如何利用顺从制度的表象在其他协商中赢得优

当士兵被鼓励于卫所定居时,各方的利弊权衡出现了化。定居政策的出台,旨在将卫所士兵更彻底地纳入国家结构之中,斩断他们与原籍之间的关系(即“解域化”),从而方朝廷的调度部署,足迫切的军事需。但是,随着卫所士兵落地生,建起新的社群,定居政策又反过来开启新的“再域化”历程。对原籍军户而言,关切的重点不再是出丁补伍,而是搜集证据,证明本户并未缺伍。如第二章所示,相关证据在地方政治纠纷中派上了用场。策略制订的第一阶段业已告终。镜头将转向卫所军户,在第三和第四章中,我们会看到策略制订在新阶段的新模式。

注释

1家族对家产分的特殊安排,举例来说,可包括:为尚未婚的女儿准备一份嫁妆,为年迈的拇瞒提供生活费用,或为双亡故的祭礼预置一笔开销等,参见Wakefield, Fenjia。对相关律法规制的讨论,参见Farmer, Zhu Yuanzhang, 159。

2节录自“家谱小引”,《漳浦六鳌营里荥阳郑氏族谱》,8页及其。读者可在[domain]这一网站上浏览该文的抄本,以及本书引用的其他未出版的文本。

3关于明清时期的家族如何偏离先代的原则,可参见牧巽:《近世中国宗族研究》,5—9页。

4郑氏族谱没有明确地提到这一点,但是,从煞费苦心的策略角度看来,郑氏遗孀决定带两个年纪较小的儿子回泉,似乎事出有因,并不仅仅是因为思念故乡。或许,她除了希望郑家人落叶归,还希望两个子从此无须承担郑家替补军役的义务。

5《明太宗实录》卷三十三,永乐二年八月庚寅,589页;王毓铨:《明代的军屯》,232页;张松梅:《明初军额考》,47—52页。

6颜、郑两家的族谱恰好都相当古老,里面的资料自然也较为原始。然而,即是新出版的族谱,有时也会收录年代久远得多的文本。文中所述之资料,通常皆会被一次又一次地誊抄入定期重修的族谱。当然,我们采用它们时,须要谨慎处理。

7Freedman, Chinese Lineage Society, 31.

8更多近年来的分析,可参见Oakes, “The Alchemy of the Ancestors”; Pieke, “The Genealogical Mentality in Modern China”;饶伟新:《导言:族谱与社会文化史研究》;郑振:《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迁》。

9参见Zemon Davis, Fiction in the Archives, 3,亦可参见Stoler, Along the Archival Grain, 20。

10在中国,人登记制度与征兵之间的关系可以追溯到公元6世纪关于户登记的记载,参见von Glahn, “Household Registration, Property Rights, and Social Obligations”。

11关于这类档案的研究,参见Wilkinson, “Newly Discovered Ming Dynasty Guard Registers”;于志嘉:《明代军户世袭制度》。

12参见Wenxian Zhang, “The Yellow Register Archives of Imperial Ming China”;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张金、徐斌:《王景弘及其裔新探》。

13从姓氏来看,他们的祖上可能是宋代当地显赫的阿拉伯家族。但是,这没有让他们在征兵中与众不同。

14《中国明朝档案总汇》卷六四,346—347页。

15族谱会定期更新和再版。这种不间断传递,是我们相信族谱信息的原因之一。晚近的版本通常会重印之版本的序言,让我们得以回溯该族谱的刊布历史。在倪氏族谱的现存版本中,最早一则序言写于崇祯十四年(1641),说明倪五郎的子孙编纂族谱的时间不晚于该年。参见“始祖五郎公”,《金门倪氏族谱》,24页。

16并非所有明军士兵皆出军户,但军户是我们目唯一需要关注的士兵类别。

17Langlois, “The Code and Ad Hoc Legislation in Ming Law,” 102-112;吴演评:《明代充军研究》,132—138页。

18杨培娜提出,朝廷还通过这类垛集抽军的行将此不受国家控制的人群,如所谓的“蛮夷”,置于国家的控制之下。参见杨培娜:《濒海生计与王朝秩序》,24—26页。

19《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一,洪武二十年四月戊子,2735页;《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七,洪武二十年十一月己丑,2799页;《闽书》卷三九,957页。正因如此,一户人家在14世纪80年代所拥有子嗣数量,会对该家之数百年间的子子孙孙产生远影响。参见于志嘉:《再论垛集与抽籍》。

20若想了解明朝武官的不同类型和职级,可参见梁志胜:《试析明代卫所武官的类型》,83页。

21《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三,洪武二十七年六月甲午,3404—3405页。

22《兴化府志》卷四八,1237页;《崇武所城志》,20页。

23《闽书》卷三九,957页。《大明会典》也提到了这条通例,参见《大明会典》卷二十,359页。

24如何定义中国历史上的“宗族”,相关研究成果可谓牛充栋。对此问题的简单讨论,可参见Szonyi, “Lineages and the Making of Contemporary China,” 436-441。

25关于一立场,可参见王毓铨:《明代的军屯》,236页;关于一立场,可参见于志嘉:《明代軍戶の社會的地位について─科舉と任官において》《明代軍戶の社會的地位について─軍戶の婚姻をめぐっ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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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统治的艺术(出版书)

被统治的艺术(出版书)

作者:宋怡明/译者:钟逸明
类型:坚毅小说
完结:
时间:2026-05-27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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